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
為了貫徹黨的二十大報告關于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要求,指導地方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提升執法辦案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和完善行政執法案例指導的工作部署,我部從各?。ㄗ灾螀^、直轄市)農業農村部門推薦的執法案例中遴選整理了6個案例,作為第三批農業行政執法指導性案例?,F予印發,供各地執法辦案參考借鑒。
農業農村部
2023年2月2日
第三批農業行政執法指導性案例
一、福建省武夷山市某公司推廣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水稻
種子案
【案情摘要】2021年4月,江西省新余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開展春季農業執法專項檢查時,在某農民專業合作社倉庫內發現25袋尚在生產性試驗階段、未通過品種審定的“湘巨一號”水稻
種子。經立案查明,福建省武夷山市某公司與該合作社簽訂協議,約定一次性向其免費提供可供種植1000畝的“湘巨一號”水稻
種子,合作社先向該公司支付30萬元技術服務費,待收獲后再由該公司以國家糧食收購價全部回購合作社產出的
稻谷并給予種植補貼。新余市農業農村局遂以涉嫌推廣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水稻
種子對武夷山市某公司立案調查。至案發時,當事人已收到該合作社支付的25萬元技術服務費。另查明,當事人推廣的“湘巨一號”水稻
種子已獲得品種權人授權。
【處理結果】新余市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種子法》(以下簡稱《
種子法》)(2015年修訂)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參照江西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指導意義】《
種子法》明確規定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銷售?!掇r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
種子法有關條款適用的意見》(農辦法〔2019〕1號)細化規定了“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銷售”的4種主要情形。本案中,當事人與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公司+農戶”名義簽訂種植合作協議,由其向合作社提供尚未通過品種審定的水稻
種子,并向合作社收取數十萬元的技術服務費,同時約定全部回收合作社種植后收獲的
稻谷。新余市農業農村局立案調查后,將該行為依法認定為推廣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對此,當事人主張其
種子系免費提供給合作社,不存在推廣和銷售
種子行為。但新余市農業農村局認為,根據當事人與合作社簽訂種植合作協議約定的
種子供應數量、技術服務費數額、
稻谷收獲物歸屬等內容,以及當事人印制的品種宣傳手冊等事實,足以證明當事人實施了將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水稻
種子推廣應用于農業生產的違法行為。此外,雙方協議雖然約定了
稻谷回購條款,但回購并未改變收獲物歸屬于合作社、種植風險由合作社自擔的事實,合作社獲得的是“生產性收入”而非“勞務報酬”,不能將其視為當事人委托合作社對未經審定的
種子進行小范圍“生產性試種”的行為。本案的依法查處為農業行政執法人員準確理解《
種子法》上述條款中“推廣”的內涵外延,依法認定農作物品種“未審先推”行為提供了有益借鑒。
二、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某消毒消殺公司未取得
農藥經營許可經營
農藥案
【案情摘要】2021年7月,沈陽市農業農村局接到沈陽市和平區紀委移交的該區某消毒消殺公司涉嫌未取得
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限用
農藥案件線索。沈陽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經立案調查,當事人如實交代其未取得
農藥經營許可證,在2021年沈陽市和平區衛生健康局某政府采購項目中成功中標6種
農藥產品,其中“0.5%吡丙醚顆?!?、“5%高效氯氟氰菊酯懸浮劑”等4種產品為衛生用
農藥,“0.005%溴鼠靈毒餌”、“0.005%溴敵隆蠟塊”2種產品為限用
農藥,2種限用
農藥的銷售金額為9.36萬元。同時,當事人還主動交代,同年其還曾中標沈陽市沈河區衛生健康局同類型政府采購項目,中標產品也包含上述2種限用
農藥,銷售金額為12.91萬元。至案發時,當事人兩次中標的合同均已履行完畢。沈陽市農業農村局以當事人涉嫌無
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
農藥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當事人陳述申辯時主張其不具有主觀過錯,理由及證據包括:其先后中標的2個政府采購項目均未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方需取得
農藥經營許可證,僅原則性地規定供應商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相關部門也未在履約過程中對其資質進行核驗,其不了解只有在取得
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前提下才能銷售涉案
農藥;其為履約所采購的涉案
農藥均來自具有
農藥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合法廠家,產品質量合格,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處理結果】沈陽市農業農村局認為,鑒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沒有主觀過錯,應對其予以行政處罰。但考慮到其符合減輕處罰條件,依據《
農藥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22.27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指導意義】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必須遵循合理行政原則,準確適用《行政處罰法》無主觀過錯不處罰和過罰相當等裁量適用規則。根據《
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和《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國家實行
農藥經營許可制度,經營
農藥應當取得經營許可證,專門經營衛生用
農藥的除外。本案中,當事人未取得
農藥經營許可證,參與有關部門組織的限用
農藥政府采購項目,并于中標后實際履行了
農藥采購合同,屬于無
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
農藥。當事人以不知道銷售涉案
農藥需取得
農藥經營許可證,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文件未明確投標方需取得
農藥經營許可證,相關部門在履約過程中也未對當事人資質進行核驗為由,主張其無主觀過錯,要求依法免責。對此,沈陽市農業農村局認為,
農藥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是《
農藥管理條例》的明確規定,溴鼠靈和溴敵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第2567號公告》明確規定的限制使用
農藥。當事人作為在消毒消殺領域從業10余年的商事經營主體,參與涉及
農藥產品的政府采購項目時理應自覺了解和遵守國家
農藥法規和相關制度要求,其以不了解法律要求請求免責的理由不成立。同時,政府采購文件規定參與競標人應當符合“本項目特定的資格要求”,相關部門在開標、評標、決標以及履行政府采購合同過程中未對當事人是否具備競標資格進行審查的事實,不能成為當事人免除自身法律義務的理由,故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沒有主觀過錯。但考慮到當事人所經營的
農藥有合法來源且產品質量合格,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且當事人一貫的經營表現較為良好,案發后能夠主動交代執法人員尚未掌握的其他同類型較重違法行為,沈陽市農業農村局決定對其予以減輕處罰,符合過罰相當的裁量規則。此外,本案中當事人先后中標的2個政府采購項目都涉及6種
農藥產品,但鑒于經營衛生用
農藥依法不需要辦理
農藥經營許可證,當事人無證經營的范圍限于限用
農藥,故認定本案貨值金額時應以上述2種限用
農藥的銷售金額作為依據,不能直接采用政府采購合同的總價款。本案對執法人員結合個案事實準確適用《行政處罰法》、恰當行使自由裁量權具有借鑒價值。
三、浙江省麗水市某商務公司未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案
【案情摘要】2021年9月,浙江省麗水市農業農村局接群眾舉報,某網絡電商平臺網店銷售的“貓瘟熱病毒單克隆抗體注射液”無獸藥批準文號和生產許可證號。麗水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確定該網店經營者為麗水市某商務公司,立即對該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現場提取了該公司購買、銷售涉案獸藥產品的訂單截圖,且發現其未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立案查明,當事人無實體的獸藥經營場所和庫存產品,而是使用“爬蟲軟件”采集他人網店上銷售的獸藥產品信息,隨后在自己的網店上以略高的價格將相關獸藥產品上架,待客戶下單后再從他人網店上購買相應產品并直接發貨給客戶,進而賺取差價。至案發時當事人已銷售涉案獸藥2盒,銷售金額805元。另查明,當事人被舉報后、麗水市農業農村局立案查處前,已向消費者全額退還了購藥款,召回了涉案獸藥并退還至上游網店。
【處理結果】浙江省麗水市農業農村局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參照浙江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由于本案中發現的獸藥產品無獸藥批準文號和生產許可證號,麗水市農業農村局及時向涉案獸藥的其他違法經營主體屬地農業農村部門送達案件線索告知函,建議其予以立案查處。
【指導意義】近年來,通過互聯網電商平臺銷售獸藥已成為獸藥經營的重要方式,不法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日益隱蔽、違法形態更加多元,客觀上存在違法行為發現難、貨值金額認定難、相關法律適用難等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第十二條和《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經營者通過互聯網電商平臺經營獸藥的,應當依法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本案中,當事人采用“無貨源電商”的經營模式,將通過“爬蟲軟件”獲得的他人銷售的獸藥產品信息在自己網店上架展示,加價銷售給消費者,當事人和消費者之間、當事人和上游網店之間產生的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法律關系,當事人無論是向上游網店購入獸藥還是向下游消費者出售獸藥,都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屬于典型的經營獸藥行為。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的行為屬于無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應當進行處罰。執法實踐中,對于這種并無實際的經營場所和庫存商品、利用“信息差”銷售獸藥的行為,較難發現和查證。本案中,執法人員從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出發,通過詢問當事人、提取訂單截圖、向互聯網電商平臺發送協查函調取當事人的經營信息等方式,確認當事人無證經營獸藥的違法事實,并完善了證據鏈條,及時將涉案獸藥其他違法經營主體的違法行為告知屬地農業農村部門。此外,本案中當事人在麗水市農業農村局立案查處前已向消費者全額退還購藥款,召回涉案獸藥并退還至上游網店,麗水市農業農村局認定當事人無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獸藥,符合《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同時,麗水市農業農村局及時向涉案獸藥其他違法經營主體屬地農業農村部門移交了案件線索。本案對各地辦理通過“無貨源電商”模式經營依法應當辦理經營許可的農業投入品案件具有借鑒價值。
四、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某
畜牧公司經營依法應當檢疫未經檢疫種豬案
【案情摘要】2022年7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農業農村局收到桂林市恭城瑤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局上報的來賓市某
畜牧公司涉嫌經營依法應當檢疫未經檢疫種豬的違法線索。桂林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立即對案件線索展開核查。經立案查明,2022年5月12日至16日,來賓市某
畜牧公司分9車將1173頭種豬從其位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恭城瑤族自治縣蓮花鎮的養殖場調運至山東省泰安市肥城市,調運前未向種豬出欄地即桂林市恭城瑤族自治縣蓮花鎮動物檢疫申報點申報檢疫,而是通過提供虛假信息的方式向來賓市武宣縣思靈鎮動物檢疫申報點申報動物檢疫,并騙取9張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經進一步查明,當事人在獲取生豬免疫耳標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后,將1173頭種豬以212.84萬元銷售給山東省肥城市某牧業公司,至案發時該批種豬已全部按要求落實免疫程序,并經實驗室疫病檢測合格。
【處理結果】桂林市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一百條第一款、《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第七條、第八條、第五十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6.42萬的行政處罰決定。
【指導意義】國家實行動物檢疫申報制度,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的,貨主應當向所在地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并如實提交檢疫申報單和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材料。本案中,當事人未向種豬出欄地動物檢疫申報點申報檢疫,而是通過提供虛假信息的方式從其他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騙取了檢疫合格證明,違反了《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的規定,屬于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情形。依據《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條、第一百條和《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四十四條的規定,對于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違法行為的法律適用,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具備補檢條件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進行補檢,補檢合格的,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條轉引至該法第一百條第一款處罰;補檢不合格的,直接適用《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條處罰。不具備補檢條件的,對相關產品予以收繳銷毀,并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條轉引至該法第一百條第一款處罰。本案中,當事人售出的種豬經實驗室疫病檢測合格,應視為補檢合格,桂林市農業農村局依據《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第一款對當事人作出處罰適用法律正確。本案能夠為執法人員正確理解和適用《動物防疫法》提供借鑒。
五、四川省西昌市陳某某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宅基地建住宅案
【案情摘要】2021年10月,西昌市農業農村局接群眾舉報,該市經久鄉某村村民陳某某涉嫌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宅基地建住宅。西昌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立即到現場開展執法檢查,發現陳某某正在修建房屋且不能提供宅基地審批手續,執法人員現場責令陳某某停止修建住宅。為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西昌市農業農村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陳某某新建房屋依法進行勘驗測繪,并向西昌市公安局、經久鄉人民政府、西昌市自然資源局發出協助調查函,分別就當事人的農村村民身份、新建住宅用地審批情況以及占地類型展開核查。經立案查明,當事人為經久鄉某村村民,其在本人已按標準在本村取得宅基地的條件下,將已去世父母的老宅拆除,未經批準在原址新建兩層磚結構住宅,非法占用宅基地57.96平方米。
【處理結果】西昌市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限期當事人15天內自行拆除新建兩層磚結構住宅,退還非法占用的宅基地57.96平方米。當事人在法定期限既未提出行政復議,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且經催告后仍未履行。西昌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向西昌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裁定準予執行。
【指導意義】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后,原來由自然資源部承擔的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職能劃轉到農業農村部。根據2019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只有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才由農業農村部門依法查處。本案中,執法人員準確把握宅基地執法職責的內涵和外延,緊緊圍繞“農村村民”、“未經批準”、“占用土地”和“建住宅”四個核心要素進行調查取證。西昌市農業農村局在分別詢問當事人和證人、委托第三方進行現場勘驗測繪的基礎上,商請戶籍管理機關、宅基地審批機關、土地管理機關協助調查,形成了完整、準確、環環相扣的證據鏈條,充分證明了當事人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宅基地建住宅的違法事實存在。本案從發現違法線索、完善證據鏈條、作出行政處罰到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全過程,對農業農村部門辦理宅基地違法案件具有借鑒意義。
六、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某農資經營部經營未取得
農藥登記證的
農藥案
【案情摘要】2022年3月,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在開展2022年春季農資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嘉陵區某農資經營部正在銷售的鳥鼠兔驅避劑產品包裝上無
農藥登記證號等信息。經嘉陵區農業農村局商請產品標稱生產企業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協助調查,查明該企業已于2019年停產,涉案
農藥并非該企業生產,當事人涉嫌經營未取得
農藥登記證的
農藥。經立案查明,至案發時,當事人已銷售涉案
農藥60瓶。
【處理結果】南充市嘉陵區農業農村局根據《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參照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農藥),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涉案
農藥,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涉案
農藥,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指導意義】鳥鼠兔驅避劑是一種在農業生產中廣泛使用的投入品,對生態環境和人畜安全都可能產生重要影響,執法實踐中圍繞其應按照
農藥還是獸藥進行管理曾存在爭議?!掇r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驅鳥劑定性問題的函》(農辦法函〔2020〕18號)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依法界定管理獸藥和
農藥的函》(農辦農函〔2021〕3號)對鳥鼠兔驅避劑的性質予以明確,強調從產品的功能用途、使用場所和保護對象出發,鳥鼠兔驅避劑應當界定為
農藥,按照《
農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管理。本案中,當事人銷售的鳥鼠兔驅避劑未取得
農藥登記證,違反了《
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依法應當按照經營假
農藥處理。由于當事人經營的
農藥標稱生產企業不在本地,嘉陵區農業農村局運用四川、重慶、河南、湖北等8省份于2022年7月建立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省際協作機制,商請河南省洛陽市偃師區農業農村局協助調查,查明涉案
農藥并非標稱生產企業所產,進一步完善了本案當事人經營假
農藥的證據鏈條。本案中執法人員從專項執法檢查中發現違法線索、準確適用法律到跨區域協作調查取證的過程可供辦理類似案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