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推動肉牛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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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肉牛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肉牛產業實現超常規、高質量和可持續發展,切實把“秸稈變肉”暨三百萬頭肉牛工程打造成鄉村振興和富民強市的標志性工程,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條 本措施適用于肉牛產業相關的法人企業、專業合作社、家庭牧場、肉牛養殖大戶和個體肉牛養殖戶等各類市場主體及推進肉牛產業(養殖)園區、主題街區、肉牛養殖強鎮、大村建設的有關建設主體。
第二條 加大政府投資基金對肉牛產業的支持力度。把支持肉牛產業高質量發展作為“長興基金”現代農業主導基金的主攻方向之一,重點支持發展肉牛種業、研發、養殖、屠宰和精深加工、市場營銷等產業。
第三條 充分利用專項債券支持肉牛產業基礎設施建設。利用債券資金建設一批肉牛產業園區、養殖園區、重大項目,打造肉牛產業發展龍頭支撐和載體平臺。
第四條 充分發揮國有農業投資公司引領帶動作用。在強鏈、補鏈、延鏈上持續發力,穩步推進養加銷一體化發展,大力推廣“放母收犢”“公司加農戶”模式,深入開展帶戶養殖,持續提升研發、加工、營銷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充分發揮龍頭主導、產業支撐、引領帶動和典型示范作用。
第五條 支持肉牛良種繁育體系建設。鼓勵通過育種新技術開展適應不同生產模式的肉牛新品種選育,因地制宜逐步建立優化利用引進品種的肉牛雜交繁育體系,結合本地實際重點支持西門塔爾本土化選育、沃金黑牛新品種培育及安格斯等其他優質肉牛品種的高效推廣應用。鼓勵新建肉牛核心育種場和種公牛站。對新增國家和省級肉牛核心育種場分別給予100萬元和50萬元獎勵,對新增種公牛站給予100萬元獎勵。支持肉牛核心育種場和種公牛站通過改(擴)建持續進行升級改造,不斷提升種牛質量,優化牛群品種結構,擴大育種供種能力,對每年自繁新增符合種用標準種母牛數量超過40頭、種公牛數量超過20頭的種畜禽(遺傳材料)生產經營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制定市級優質肉牛核心育種場建設標準,支持開展聯合育種,對創建達標的市級優質肉牛核心育種場每戶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補助。支持肉牛養殖企業使用胚胎移植技術提升基礎母牛和種牛個體質量,每枚胚胎給予最高不超過500元補助。
第六條 支持基礎母牛擴群增量。鼓勵肉牛養殖場(戶)直接從國外、省外引進優良基礎母牛開展自繁自育或通過“放母收犢”模式發展帶戶養殖,引進基礎母牛數量超過省級同類政策補貼數量上限的部分,市里按照引進母牛數量多少分檔給予補貼。鼓勵肉牛養殖戶直接從省外引進優良基礎母牛進行自繁自育,購進基礎母牛數量達到10頭不超過49頭且養殖戶承諾自育1年以上的,每頭給予不超過1000元補貼。達不到承諾自育時間要求的(不可抗力導致死亡的除外),一經發現補助資金全額予以追繳。引進母牛已享受上級同類政策的本級不再重復進行補貼。
第七條 深入實施性控繁殖技術推廣應用計劃。為自愿選擇采用性控技術進行可繁母牛配種繁育的肉牛養殖場(戶)提供性控凍精和配種繁殖(母牛輸精)服務,每頭可繁母牛每利用性控凍精配種成功一次(胎)給予一定額度的補貼。
第八條 支持新(改、擴)建規?;馀pB殖場。包括母牛繁育場和育肥牛場,其中母牛繁育場新增設計存欄規模達到100頭,育肥牛場新增設計存欄規模達到200頭,依據平均養殖密度配套標準畜舍面積不低于5m?/頭的,按照設計標準建成投(達)產后,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補貼。
第九條 支持肉牛養殖園區建設。對于新(改、擴)建新增設計存欄規模千頭以上(含千頭)或萬頭以上(含萬頭)的母牛繁育園區和肉牛育肥園區,按照平均養殖密度配套標準畜舍面積不低于5m?/頭的,按照設計標準建成投產后,一次性分別給予建設主體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和300萬元補貼。對于新增存欄規模較大、引領示范作用明顯的大型肉牛養殖園區,可以根據其實際投資額度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第十條 支持發展肉牛屠宰和精深加工。對于新建一型肉牛屠宰場,批準投產后,一次性給予建設主體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補助。對于改擴建為一型肉牛屠宰場的,批準投產后,一次性給予建設主體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補助。對于新(改、擴)建精細分割、熟食制品、生物醫藥、皮革加工等肉牛精深加工項目,單個或多個項目設施設備等固定資產投資額超過2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和3億元的,按照設計標準建成投產后,分別一次性給予建設主體最高不超過15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和800萬元補助。對于投資數額大、產品科技含量高、填補肉牛產業鏈空白的精深加工項目,可根據其實際投資額度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第十一條 支持肉牛產業園區建設。對于新建一、二、三產融合發展的綜合性肉牛產業園區,養殖項目設計存欄能力達到5000頭,屠宰場項目為一型,熟食加工項目設計生產能力達到2萬噸,或配套建設其他精深加工、研發創新、市場營銷、飼料生產及糞污處理等項目,全部按照設計標準建成投產后,一次性給予建設主體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補貼。對于養殖、加工等綜合產能超大、功能配套齊全、引領帶動作用顯著的肉牛產業園區,可根據其實際投資額度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第十二條 支持肉牛產業龍頭企業和品牌建設?!笆奈濉逼陂g,對首次評定為國家、省、市級龍頭企業的,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15萬元和5萬元獎勵。對年度營收首次突破10億元、50億元、100億元的肉牛屠宰加工、市場營銷或養加銷一體化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50萬元和100萬元獎勵。鼓勵開展健康養殖,引導產業綠色發展,對首次通過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無抗畜禽產品認證和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肉牛企業,一次性給予一定獎勵。
第十三條 支持肉牛及其產品線上線下交易平臺建設。引進電商營銷頭部企業,完善冷鏈物流體系建設。鼓勵企業拓寬線上交易渠道,發展加盟連鎖直營、社群配送及流動攤位營銷等新零售、新模式。對于新建肉牛線上線下交易平臺,根據運營效果和投資規模,平臺正式運營后,給予一定額度補貼;對于新建、擴建肉牛交易市場,按投資規模,市場正式運營后,給予一定額度補貼。
第十四條 鼓勵“吉?!辈褪称放婆c業態創新。重點支持發展“吉?!泵朗巢惋嬤B鎖企業及餐食特色名店,打造“吉?!碧厣朗辰?、牛文化體驗購物娛樂及主題文化“牛街”,對于成效顯著的,給予一定獎勵。
第十五條 鼓勵肉牛全產業鏈標準化建設。支持肉牛種業、繁育、飼料、飼養、飼舍、防疫、屠宰、加工、營銷等標準化、數字化建設。對編制國家、行業、省、地方標準的單位給予一定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行業、省、地方的標準化肉牛企業給予一定獎勵。
第十六條 支持肉牛養殖特色產業小鎮和強鎮大村建設。新規劃建設的市級肉牛養殖特色產業小鎮和肉牛養殖強鎮,按規劃標準建成、養殖數量達到規定要求的,結合實際對規劃建設主體給予一定獎勵,支持不斷提升轄區內肉牛產業基礎設施配套建設水平。
第十七條 鼓勵肉牛產業科技創新。深化政研企合作,列支專項經費,研究提出重點科研課題開展集中攻關,解決肉牛產業發展制約問題。對于通過科技部、省科技廳評估認定的肉牛產業科技創新中心一次性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校企合作、技術引進等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項目正式投入生產的,按技術合同交易額10%給予肉牛企業補助,補貼上限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于肉牛產業重大科技創新項目,可根據研發投入情況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第十八條 支持秸稈飼料化利用。大力推廣膨化、青黃貯、莖穗兼收一次性作業等先進高效秸稈飼料化利用技術和模式,多點布局加快培育第三方秸稈飼料加工銷售企業,穩步推進飼料利用實現專業化、標準化、市場化、區域化供應。
第十九條 支持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強化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指導和服務,大力推廣糞污綜合利用適用技術和運行模式,持續提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和畜禽糞污收儲運用體系建設水平,引導形成種養結合、農牧循環的新發展格局。對于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推進效果明顯的縣(市)區、開發區,結合實際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二十條 落實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對養殖場(戶)購置自動飼喂、疫病防控、廢棄物處理、飼草料生產等機械裝備的,按照國家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進行補貼,實現應補盡補。
第二十一條 深入開展肉牛養殖成本保險。深化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試點,大力推廣肉牛養殖成本保險,加大保費補貼支持力度,不斷提升肉牛養殖風險抵御能力。
第二十二條 加大金融對肉牛產業的支持力度。強化“政銀保擔”聯動支牧服務體系建設,進一步創新涉牧(牛)信貸產品,完善產品體系,創新服務模式?!凹r牧貸”金融產品優先支持肉牛產業,針對中小養殖戶大力推廣“活畜抵押貸款”等新型金融產品。充分發揮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支農主力軍作用,穩步提升肉牛產業普惠金融服務水平
第二十三條 保障肉牛產業用地需求。全面落實設施農業用地政策支持肉牛產業發展,推動肉牛養殖合理布局。在村莊規劃中整合宅基地、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土地,劃定養殖類農業設施用地范圍,保障肉牛產業發展空間需求,對用于發展“退戶入區”和規?;馀pB殖的用地需求予以優先保障。
第二十四條 對年度內重大招商引資、重大產業布局等有突出貢獻的肉牛產業重大項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研究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十四五”期間,市里每年安排不少于1億元的肉牛產業專項引導資金,采取“就高不就低”和“先建后補”原則補貼。具體資金額度一年一定,在年度財政預算資金額度內,由主管部門據實測算核定、論證評估和申報,財政部門審核撥付。具體政策細化、資金管理、條件設置、申報驗收等有關事項由市肉牛辦、市
畜牧局會同市財政局結合實際,制定年度實施細則或項目指南予以明確并組織實施,相關條款的實際補貼標準根據財政年度預算資金額度研究確定。
第二十六條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堕L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支持肉牛產業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長府辦規〔202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