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進一步強化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農業農村部、財政部4月28日就對在處理動物疫病過程中強制銷毀的動物產品、物品給予補助事項,發布《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強制銷毀補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
畜牧獸醫廳(局、委)、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財政局,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農墾總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進一步強化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對在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凈化、消滅過程中強制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給予補助?,F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補助對象和范圍
對在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凈化、消滅過程中,農業農村部門依法強制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的所有者給予補償。
銷毀的動物產品是指被動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存在動物疫病傳播風險的豬肉、牛肉、羊肉、禽肉、馬肉等肉類,雞蛋等蛋類,牛奶等奶類。銷毀的相關物品是指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未拆包裝的成品飼料。
涉及的動物疫病包括非洲豬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芻獸疫、布病、結核病、包蟲病、馬鼻疽和馬傳貧等。
二、補助標準
銷毀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補助標準原則上根據銷毀產品的重量、不超過國家統計局或行業統計該年度市場價格的70%測算。
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中央財政補助比例參照《動物疫病防控財政支持政策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7〕35號,以下簡稱《意見》)關于強制撲殺的補助比例執行,并實行總額上限管理。
三、有關要求
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于每年3月15日前,向農業農村部和財政部報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當年2月底期間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種類、重量等信息,作為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強制銷毀補助經費的測算依據。
經費使用、監管、績效考核等要求參照《意見》執行。